请教:黑格尔的道德观黑格尔持一种怎样的道德观?他和康德的道德命令
黑格尔持一种怎样的道德观?他和康德的道德命令以及道德观有什么不同?黑格尔道德观的相关论述主要在那本著作中? 请不要乱答,谢谢!
对你提出的问题,据我所知的回答如下: 黑格尔的道德论述主要在《法原理》中,当然其著作颇多,其中也有关于道德的观点。从黑格尔整个思想主轴来看,他的道德观是性恶论者,直截了当地肯定“恶”是历史进步的有力杠杆。 黑格尔说:“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的教义,比其他教义说人性本善要高明些,因为应该依据这一教义的哲学上解释来把握它。”还说到:“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28页,109页) 黑格尔分析性善与性恶时,指出:“因为人是不定的和多方面的:(1)每一个就其特殊性说的人,偶然的人,可以作为尺度;或者(2)人的自觉的理性,就其理性和普遍实体说的人,是绝对的尺度。”同时认为,只有认识到了灵魂的理性部分,才是真正认识自已,又说:“智者们说人是万物的尺度,这是不确定的,其中还包含着人的特殊的规定;人要把自已当作目的,这里面包含着特殊的东西。在苏格拉底那里我们也发现人是尺度,不过这是作为思维的人,如果将这一点以客观的方式来表达,它就是真,就是善。”(黑格尔《哲学史讲演稿》,贺麟等译,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27页,62页) 黑格尔的有关道德论述,再摘录如下: “道德在中国人看来,是一种很高的修养。但在我们这里,法律的制定以及公民法律的体系之中即包含有道德的本质规定,所以道德既表现并发挥在法律的领域里,道德并不是单纯地独立自在的东西;但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所以中国人既没有我们所谓的法律,也没有我们所谓的道德。但当中国人如此重视的义务得到实践时,这种义务的实践只是形式的,不是自由的内心的情感,不是主观的自由。” “就个人的道德生活而论,我们看见一方面精神的原则在内心中无限有效,而另一方面有粗野、暴虐、不羁的欲望与之对立。个人由一个极端落到另一个极端,由最粗野的放肆不羁、野蛮、自我意志这一极端落到弃绝一切、压制一切嗜好、情欲等等的另一个极端。关于这点,十字军就是做好的例证。其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的原则只是在他们内心中的抽象原则,并且人的现实性还没有受到精神的陶养。——精神与情欲的现实界中的对立情形和方式就是这样。” “一个人拥有真正美的心灵总是有所作为的,并且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 “精神上的道德力量发挥了它的潜能,举起了它的旗帜,于是我们的爱国热情和正义感在现实中均得施展其威力和作用。” 黑格尔在对康德道德哲学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已另一套的道德哲学观点。结合所阅读的书籍,简单的评述,供参考: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指一种纯粹的道德哲学,他排除了一切可能的经验而将此种纯粹认为是先天已阐明的一种道德原则。康德提出的道德法则具有绝对必然性,他说:“如今除非在一门纯粹哲学中,我们无法在其他任何地方找到具有纯粹性和真实性的道德法则,因此,纯粹哲学必须先成立,而且如果没有他,就根本不会有道德哲学。”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绝对命令的道德原则。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而且把这种行为本身看作是客观必然性的,与其他目的没有关系。如果随着这种道德法则的普遍性,那么,这种法则就具有了客观实效性。可是,康德又同时认为:“绝对命令只有一项,即是仅依据你能同时医院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准则而行动。”在此又提出了一个自由的概念,这也是绝对命令可能发展的条件。只有当个人超脱了感性的束缚成为理智世界的成员时,用自由的观念来指导行为,那么这种道德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对此,康德说:“在概念上,有理性的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正如全部现象都以自然规律为基础一样。” 作为康德哲学的批判者,黑格尔就此否定了绝对命令的可行性。认为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建立在毫无道理的假设上,充满着矛盾,更不认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律,这种先验哲学不过是一种虚幻的认识。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理性,没有得到现实的还原,是一种形式主义与经验相离的理论,故此,黑格尔针对此矛盾提出了另一套自已的道德哲学。他认为理性是个人意志的最高点,但不是在行动上的一种自我意识,而真正的行动与实际上的自我意识则是更高级的一种概念,并称之为“精神”。虽然实际上是发展了康德的道德哲学的理性,但不同的是,他指出康德的道德没有回到现实本身只是一种形而上学。故此,黑格尔是用一种具体的、社会的道德习俗取代了康德的形式的、个人主义的道德观。 至于马克思的道德观,也曾受到基督教神学道德观、康德自律论道德观、黑格尔客观唯心论道德观等等的影响,但最终与他们分道扬镖,确立了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历史唯物论基本原则。在《神圣家族》一书中说:“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166页) 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道德构建的物质利益基础,是在个人或者阶级集团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相统一、相一致的基础上。同时认为,道德是历史的产物,既有阶级性,又有人类的共同性。 马克思说:“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已主义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已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种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种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就消失。......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相互爱呀、不要做利已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已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不能把道德是否崇高作为评判道德优劣的标准,而就看他是否科学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生活的诸种利益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回归生活,恢复人性的具体性与丰富性,以体现人的能动性的实践概念,取代了抽象的绝对理念在哲学中的位置,人的主体的自由为道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