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公司有理由拒绝辞职否就职一国有小
就职一国有小公司,在职期间经手的一项外贸业务,由于供货商存在质量问题,和国外客户有纠纷,现在公司高层不予明确解决,我打算辞职,和公司的合同在6个月后到期,想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公司能有理由拒绝我辞职否。若是不能辞职,能否合同到期后,自动离职。公司能以仍有业务上的未了事宜拒绝我辞职否,谢谢各位了!
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报告且在岗30天。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明确: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如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导致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未成就,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手续。如离职前未在岗,用人单位仍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法规定,以你连续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应保留曾经书面提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就要以证据来支撑你的主张。因此,建议员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递交辞职报告,并在专递或挂号信上写明文件名称,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提示栏目上写上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比如拖欠工资、克扣加班费、没有缴纳社保等。  考虑自己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及金额。劳动者不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解除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损失: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