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问题:我厂97年开始生产的一个系列产品,而有人在2002年申?
某厂97年开始生产9FQ系列锤片式饲料粉碎机(当时已经是一种流行产品),一直持续到现在,其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规格型号多了些,但是2004年10月,有人告某厂的锤片粉碎机侵犯其专利权(他于2002年申请了该型粉机专利,专利号:0 .8),某厂在答辩时提供了相关证据(当年手工绘制的生产用图、省市各级部门的相关证明),但对方专利代理机构却讲某厂提供的图纸上的名称与现在销售的机型上的名称不相符(97年的时候由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还不健全,所以某厂当时在图上标注的名称为9FN,但由于国家相应法规标准的完善
我认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你在对方申请专利时的2002年之前的1997年之前已经在制造该系列的粉碎机,虽然你的图纸上的型号与机子的型号标明不一样,但产品的图纸上的产品图样是一致的,且有当地相关部门证明你的制造时间等情况,是符合专利法以上规定的,不能认定你侵犯对方专利权。涉于你公司已早在97年以前已经制造该型号的产品,对方申请专利产品是从何而来是个疑问,是否可能侵犯你厂的商业秘密,建议你们向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件事只能对你们来说是个教训,以后开发新产品符合条件应该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