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兼职该不该去啊我的工作比较清闲,想利用业余时间做点兼职。我找
我的工作比较清闲,想利用业余时间做点。我找了一家还挺不错的餐饮集团,对方告诉我兼职可以,但每天要工作四个小时(晚上六点到九点),没有书面合同并且要有一个月的试用期。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单位的要求合不合理,我该不该去?
1. 这是一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所以,该单位与您约定每天工作四小时并不违法,但是每周应当有两天不安排工作。其次,根据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您订立口头协议,但为了您的权益的保护,最好还是有相关证据如同事证言等加以佐证。至于该单位所要求的试用期,根据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这条规定,该单位并没有权利要求试用期。 3. 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比较简单,但是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还是需要慎重。在此,我们建议您还是与用人单位就相关权利义务商讨清楚,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