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四月份缴的税票上,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办?
我看了四月份缴的税票上,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和城市房地产税(办公用房),这些都是干什么的税呢?计税基础分别是什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   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从11条起算国家的重点扶植项目。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从当月起交税的,如填海、开荒山整诒的土地和废弃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开始。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与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