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一个月,公司制度规定两个月离职,哪个合理?依劳动法规定,
依规定,所签定的合同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可是公司的内部制度规定部分职务却要离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才可以,那请问各位,有合理吗?如果硬要一个月离职,是否有有劳动纠纷?公司是否有权利扣留我的相关薪水或证件等。
《》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因此,“公司的内部制度规定部分职务却要离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才可以”是违反〈劳动法〉的。 由于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的规定,实际是指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即使你履行了提前一个月告知的义务,但单位仍有可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你主张违约金。反之,单位的做法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你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2、不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3、返还被扣押的证件。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并继续工作30日后,劳动者即可以离开公司,而不必再等待公司做出同意与不同意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