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底优秀员工发奖励的问题我公司一年结束了,评选了2006年度
我公司一年结束了,评选了2006年度的17为优秀员工,每人奖励金额为800元,这部分款做了个简单的表,就发完签字了,这部分如何做帐?与工资一样吗? 须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和计提? 能不能有高明的办法可以合理的避税呢?
一、付优秀员工奖励应计入“应付工资--奖金”科目中。 二、奖励的钱不多,也交不了多少税,没必要避税,还是依法吧。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