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可以通用,这句话对吗?
有人说在实际操作中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可以通用,这句话对吗?
这个没有什么对不对的,如果一个企业比较小,业务少,他用其他应收款当其他应付款来用,也不是没有的,只是核算的时候容易忽漏。虽然会计制度上对这两个科目的定义上不一样的,但对一个只做简易账的企业,他这么用,也没有什么的。 这里面说的“其他应收款当其他应付款来用”只是在记账的时候把借贷方相互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