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待遇吗夫妻双方均为1954年出生
双方均为1954年出生,于1976年结婚,婚后次年即1977年生育一儿子,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于1979年又生育一女儿。由于其它原因,儿子于1999年死亡,现只有女儿一个。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算是独生子女吗,夫妻双方现在可以补办独生子女证光荣吗?到60周岁夫妻双方是否都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应该提供哪些资料!望详细告知(不要长篇大论),希望有针对性的给予解答,最好能说出出自哪款规定,谢谢! (注:夫妻双方都是东阳市农村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一)办事对象条件: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 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也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事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到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申请表》,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但已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夫妻再生育子女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具体的可以到计生办了解情况,因为可能地方的规定里有年龄限制的,比如在江苏申请的条件中是:“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的”,具体东阳不知道有没有死亡年龄的要求的。 你也可以到东阳网上咨询:网站如下: 在这里写信即可得到满意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