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捐赠的问题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
新所得规定企业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若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有关政府部门直接捐赠给有关单位(假设直接捐赠现金),是否也视为捐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怎么计算?请各位指教。
若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有关政府部门直接捐赠给有关单位(假设直接捐赠现金),是否也视为捐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怎么计算? 但是税前是不得扣除的。要做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