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及税率是多少?
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外籍人员扣4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变 按下面的累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代入公式进行计算 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不超过500元的, 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比如工资收入2500元计算,3月1日以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2500-1600=900元,从上表中可以看到适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1600)*10%-25=65(元) 同样2500元工资,08年3月1日以后个税如下: 2500-2000=500元,同样从上表中找适应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所得额=(2500-2000)*5%=25(元) 因此新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但是适用税率并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