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迁房屋赔偿问题?????急急急急急急我是农村户口!也就是山上的
我是户口!也就是山上的人!!但是常年在外打工!储存了不少的钱!我在县城买了块地皮!自己修建了一栋房子!共四层!但是听说我们这块地皮要被开发商占领!从新修电梯公寓! 我现在一个人在一个户口上! 我早就和丈夫离婚了! 不知道房屋赔偿是怎样赔的? 开发商会赔四套房子给我吗?或者说赔一套,外加三套房子的钱! 或者又是以一个户口赔一套。 或者又是以一个户口几口人,赔几套。 我问我们这边的人都不知道怎么赔偿。就只有求助各位啦!谢谢 谢谢 谢谢。。。。。。。。。
资料 [供参考] 房屋拆迁,÷怎样计算赔偿! 按市场价钱来赔偿的 1每个地方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有不同的规定 2请到当地房屋拆迁办办公室咨询了解。你所处的地段基准地价,补偿地价,你的多少面积,要提供什么资料申报,具体如何操作,? 3、如不满意补偿,可以到房管局或地方政府申诉。之后会有仲裁。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时间:2004-5-9 颁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2004]21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零零四年五月九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颧核定暂行办法》核定。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后,向拆迁人出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入、金融机构三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督使用的数额;(二)资金使用计划;(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四)追加资金程序;(五)解除资金监督使用程序;(六)违约责任;(七)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对同一地块实施拆迁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拆迁人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代划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款协议》。 第九条拆迁人按照《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核定的金额,将资金一次性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后,金融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及存款证明》的存款金额未达到《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规定数额的,拆迁人应对其提供的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该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评估价值之和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 第十条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于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明细表),并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监督使用帐户上月的对帐单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督使用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追加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入,并与拆迁入、金融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 (知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 以及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公益建设项目根据其资金来源和性质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督使用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验收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 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照以下两种办法核定(任选一种): 一、按照评估的价格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二、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一)拆迁范围位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5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13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35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3000元/平方米; (二)拆迁范围位于青白江区、龙泉驿区人新都区、民政府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6000元/平方来+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6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2300元/平方米; (三)拆迁范围位于新津县、郫县、崇州市、大邑县、双流县、都江堰市、温江区、、彭州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000元/平方来+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建>面积、用途以及权属以成都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产权登记查册表上的记载内容为依据。商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商业、业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的房屋,工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工业、仓储等的房屋。 本办法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成都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成都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 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成都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成都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成都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成府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成都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谆Ь?仓妹婊?户均宅基地面积" (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一)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营业面积的确认。 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工商部门注册没有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三)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3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 (一)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成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成府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府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22日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道、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