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疑问?我要求公司给我加班费,我有自行记录的工作
我要求公司给我加班费,我有自行记录的工作日志作为证据(班组规定自行记录,每天交组长统计在上),包括工作内容、加班时间等。 现在经过了仲裁,一审都败诉,理由是证据不足,说工作日志上没有公司盖章或相关人签字(问题是他根本就没有盖章、签字,我上哪弄?)。 我现在很疑惑,不是有法规说单位要出具证据证明给了我加班费才能反驳我的诉讼请求吗? 而仲裁,一审公司都没有什么有力证据说明加班费已经给我了啊?为什么就直接说我证据不足呢? 相关法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
你找的法条是对的,但单位是为支付工资负举证责任,而不是你加没加班啊!由于单位可以以你未加班为由来直接否认,所以只要你能证明加班的真实性,那单位就必须出具已经支付加班费的证据,否则他应该补发加班费给你。 也就是说,你所要举的证据是你确实加班了。这就要人证、物证等,例如单位同事证言、单位打卡记录、单位的工作记录等等。 由于你提供的工作日志为自行记载,所以必须要有负责人的签字才有效,一审的理由是正确的。你可以请你们班长和其他员工签名确认,并要求证据保存(单位电脑里的加班记录)以证明你加班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