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求助!我们是上海高校的大四学生,为一家中介公司提供了4月13
我们是上海的大四学生,为一家中介公司提供了4月13-16号为期四天的展会口译服务。他们没有按照行业一般规则在结束日那天付现金,而是在协议上说第五个工作日打卡;结果后来又用了种种借口等到第十个工作日才打,而且数目比协议上规定少了1/8,并且拒绝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还有少数人没有收到钱,他们又以种种无理借口要拖到五一假期之后,并且拒绝给出确切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我想问的是: 1 如果他们对未收到钱的人无限期拖延,我们该怎么办? 2 我们还能讨回被无理有扣掉的钱么?通过什么方式?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
首先要说明一点的是必须要搞清楚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还是一种雇佣关系,区别这两种关系是有其意义的。这就决定你们用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因为:一、如果你们之间是劳动关系,你对公司的欠款,必须先到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主管部门(劳动局)下设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能到法院起诉公司。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同时,你也可能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由劳动监察部门采取措施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协调解决欠款问题。二、如果你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你们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直接起诉他们,适用的是《合同法》。也就是说,你们之间不同的关系,主管的部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1、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方面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已经享受了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而对于雇佣关系来说,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人不给受雇人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2、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而雇佣关系是一种非正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国家有立法专门规定,而对于雇佣关系来说,国家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3、用工主体不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即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我不在这儿给你多解了。 以你所讲述的问题来看,我认为是一种雇佣关系,可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你介绍的情况过于简单,我不知道你和中介是怎么签订合同的----你是否可以考虑起诉中介或通过中介解决。 建议你带着你 所有的书面资料,到律师事务所(而不是法律事务所)咨询,这样律师在知悉你的全面情况后才可以作出结论。注:本解答涉及法律较多我就不一一援引了。不过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引起你的重视-----我本人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最后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