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商品房中的水,气,电这些管道建设的费用是否已经计入开发成本?
新建的商品房中的水,气,电这些管道建设的费用是否已经计入成本?
很多城市规定了这些费用必须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实际上是损害了业主的利益的。 由于这些费用是开发商代替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收取的,而且实际上是不应该缴纳的,否则就成了这些公司的投资者就是股东了。 由于这些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因此就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开发商要按照房价就是销售收入的5%+附加来缴纳营业税,业主还要按照房价的3%缴纳契税+2%的公共维修基金。实际上代收的费用是不应该缴税的。在一套房子里面这些费用大约2~4万元,有的城市要2~6万元,合计5%+1%(附加)+3%+2%就是11%约6~7000元就白白浪费了。 所以南方很多城市都是另外收取配套设施费,包括水、电、燃气等的开户费,开发商出具代收的收据即可,可以为业主节省数千元到万元的费用。有的城市规定经济适用房必须单独收取就是为老百姓着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