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岛地板经销合同引发的保证金问题2011年3月8日我到美丽岛地
2011年3月8日我到美丽岛地板公司考察,并且签了销售合同,当时接待的是销售部的夏经理和客服部的陆经理,合同是公司客服部的陆经理代签的,我想带一份回来,可是他说因为老总和公章不在,合同就没有给我一份。回来几天后就找店面,店面找到了,也订了下来,3月16日美丽岛公司销售负责人打来电话,说有我所在县的其他经销商要来考察了,叫我打保证金到公司,再不打来合同就无效了,就要与其他人签了。我就把保证金打了过去,打到公司账户的,4月10日才收到了合同原件一份,销售授权书一份,保证金收据一份(不是收款收据,只是简单的收据
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合同的终止有一条内容是这样的“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未收到乙方保证金时,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期限是2011年3月28日到2012年6月27日,但是签订日期是2011年3月8日 你打款期虽然已经超过1周了, 但是,对方接受了,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即用实际行动、实际履行对合同进行了双方认可的变更。合同不算失效。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提供产品的价格和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这条重点是说其提供的信息不能虚假。 解除合同的条件除非是双方达成共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而这种情况对方是可以弥补的,促成合同的实际履行。 单方违约,法律规定是不退回保证金。 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希望告知最后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