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婆婆的老屋要拆迁.婆婆的妈妈去世后她父亲找了个后妈,后妈
婆婆的老屋要.婆婆的妈妈去世后她父亲找了个后妈,后妈来时带了一个女儿,后来跟父亲又生了一个.所以一共是同父异母3姐妹.在父亲去世后不久,婆婆发觉后妈想把父亲的房屋低价卖给她女婿,所以在88年打官司,并判决将房屋分为8份.后妈3份,婆婆3份,另外两个女儿一人一份.现在后妈去世了,那两姐妹想独占房屋,而且房产证在她们手上,请问我们该怎么做? (我们认为后妈的3份应该再平均分给3姐妹,也就是婆婆4份,他们俩一人2份.说明一下,婆婆一直都有赡养老人,但一时没什么证据可证明)
不清楚你婆婆在88年打官司时,法院是依据什么将房屋分为8份,各为婆婆的后妈3份,你婆婆3份,后妈的两个女儿1人1份的。 但既然现在婆婆的后妈去世了,并未留下遗嘱,那么,属于婆婆后妈的388产权,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你婆婆及后妈的两姐妹共同继承,即你婆婆持有1/2产权,两姐妹各持有1/4产权。 房产证在后妈的两个女儿手上,并不证明该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她们,你婆婆可以先跟她们协商该房子的继承与析产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88年的判决书,以证明各自应继承的房产份额)。 你婆婆一直都有赡养老人,说明她的厚道及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虽然《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由于“一时没什么证据可证明”,想必后妈的两个女儿也不会承认,因此,建议不必在这一点上下功夫。 若判决你婆婆胜诉,析产将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