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实施细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请问,如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两次打入公司帐户,这样价外费用是否不用并入销售额交税?
不可以。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