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之区别
法的实效是指法为了实现其目的而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它表现为权利得到享用,义务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整个社会良好的法治状态,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水平提高。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是法的约束力,属“应然”范畴;法的实效是法规范通过遵守、执行和适用转化为社会现实,属“实然”范畴。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前提之一,没有这个前提,法就不可能取得实效,但是,仅有这个前提,而不遵守、执行和适用,就不可能有实效。 从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角度说,我国立法活动所追求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制定良好而完备的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这个法的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都具有法的效力。第二层次是使所有法规范取得实效。对立法机关来说,取得法的实效,有一系列工作可做,如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而慎重地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加强立法和执法、司法监督等。但是,法的实效的取得,有多种条件和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四个方面。经济提供法的运行过程的物质保障;政治提供民主政治的支持和保障;文化提供公民和公职人员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支持和保障;道德提供社会主体道德素养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