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关于林权是如何规定的?产生纠纷该怎么处理?
请问关于林权是如何规定的?产生纠纷该怎么处理?
林权 确认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稳定林权对发展林业和调动人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中国的林权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没有土地证的,参考土地改革时的土地清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山林权属的依据。凡土地改革时已经分配的山林,权属一律不再变动。土地改革时有山林权争议的双方重复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确凿证据的,其权属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则上按双方各半并结合自然地形划分;但土地改革后新造的人工林,林权谁造谁有,山权按各半的原则处理。土地证上记载的山林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确定权属;四至不准确的,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双方都没有进行土地改革,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凭证的山林,属国营单位间的争执,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限清楚,以行政区域界限为界,划分权属;属集体单位间或国营单位与集体单位间的争执,凡是人工林,其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土地改革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经营状况,兼顾双方利益,协商解决。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为帮助少数民族社队发展生产,汉族社队划归少数民族社队的山林,权属不再变动。在土地改革以后合作化以前,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办理入社手续的,属接受一方乡村集体所有;没有办理入社手续的,仍归原乡村集体所有。合作化以后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其权属仍归原乡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确属越界在对方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应当按照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者所有,适当照顾山权一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对于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有争执的,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状况和自然地形,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行政区域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省际山林权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过协议,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裁决过的,双方都维护原来的协议和裁决,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修改或推翻。对于同一纠纷有数次协议和裁决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间、集体所有制单位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间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