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四种:1.回赎2.找贴3.作绝4.别卖请将以上?
典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四种: 1.回赎 2.找贴 3.作绝 4.别卖 请将以上4种方式解释一下,尤其是第二和第三种,我不是很清楚
(1)回赎。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该受让人享有回赎权。回赎权的相对人也不以原典权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已将典权让与他人时,则应向该受让人行使回赎权。   典权附有期限时,出典人应于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回赎,如果设定典权时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时,应在典权期限届满时回赎。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   (2)找贴。   找帖是在典权存续中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贴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而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找贴以一次为限。找贴以后,典权关系即告消灭。   (3)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的,因期限届满(作绝)由典权人取得所有权,典权亦因混同而消灭。   (4)别卖。   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条款时,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