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案例1、王宏看了王海打假的相关报道后,深受启发,想作“
案例1、王宏看了王海打假的相关报道后,深受启发,想作“王海第二”。他听说某商场的“逍遥”牌机经常出现问题。便前往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搬回家后,他的妻子告诉他,其不以消费为目的,不算消费者,即使收到损害也不能得到赔偿。于是,王宏将电视机退掉。几天后,王宏的弟弟王山结婚,王宏和妻子到市供销大厦购买了附有市消费者协会质量保证书的本地名牌电视机“美好”牌电视机一台,作为贺礼送给其弟。岂料,2003年5月1日,王山新婚之夜,该电视机发生爆炸(经查显像管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王山和闹洞房的李化、赵伟被炸伤,电视柜被炸毁
一、1.其妻子说法错误,没有法律规定不以消费为目的就不是消费者,只要产生“合法”交易就是消费者,除购买毒品等非法外。 2.王山是使用者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要承担责任。 3.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诉讼时效是2年,就看如何选择其一了,只能选择其一。 4.可以,消协的推荐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销售者、厂家、商场是连带责任,都有责任。 6.不可以。 二、无效,销售者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免责,霸王条款。 三、问题不是太明了 1.商标侵权和行政处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