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货商开红字(负数)发票的问题2006年1月份,一国有企业开
2006年1月份,一国有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跟我公司,我公司也于1月份就拿去认证抵扣了,现在要全部退货,但我公司于2006年6月份进行地址迁移,以前的税务已注销,所以现在的税号跟以前的税号是对不上的. 现在对方要求我公司到我公司现在的税务局去开退货证明,我觉得很难,很麻烦,就跟对方说我公司以我们现在的税号按照以前他们公司开具给我们是开具的发票上的内容完全一致的开具给他们,因对方是国有企业,他经过商量,也同意照此开具,现请教各们高手们,这种做法有没有什么问题,税务上有问题吗,
1.你说的"退货证明"目前已经停止使用.现在办理销售退回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根据以上规定,应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取得负数发票,并从减进项税额.至于你采用你描述的情况进行处理,我认为你的做法也是可以的,因为,以上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但是,采取你那种方式你必须注意:1.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业务.2.你最好同销售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退货合同.同时与发票,运输发票,提货单等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