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什么?请举个例子
必要的共同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什么?请举个例子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必要共同诉讼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举例:继承纠纷中的继承人们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因为在继承纠纷中,人民法院没有判决遗产的分割归属时,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所以继承人们的诉讼标的均是全部遗产,是同一标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普通的共同诉讼:A、B、C三人团购汽车,合同履行后三人均与卖车方发生纠纷,他们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因为虽然都是汽车,却是三人每人一辆。其中一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其另行起诉,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