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是出版社的会计?我需要帮助.你好,有谁是出版社的会计,我现在
你好,有谁是社的会计,我现在应聘到一家出版社做会计工作.但是,之前我没有作过这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出版,媒体行业的会计工作.有谁能帮帮,介绍一下这一行的会计工作都有那些特点,还有,有什么书目是介绍这方面的工作.
建议买一本《出版社会计制度》看看吧。先给你提供一份出版社会计制度了解一下吧,内容不全。 出版社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工作,加强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实行、独立核算的出版社。 中央和地方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和修改规定,应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三)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税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设置依据与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出版社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需要作相应变更时,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修改的规定执行。 (四)出版社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制度和财经纪律;在经营管理上,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要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财力物力,尽可能出好书、多出书、快出书;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贯彻勤俭办社的方针,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违反财经纪律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出版社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由社直接领导,并指定一名副社长主管财会工作;有条件的出版社应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领导财会工作。 (六)出版社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出版社的领导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支持财会人员,让他们参与出版业务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支持财会人员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工作权限。 (七)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规定,学习经济理论、财会理论,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要刻苦钻研出版和财会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八)本制度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一般规定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各出版社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出版社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出版社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对出版社的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也可采用增减记账法,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借贷记账法。 (三)出版社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出版社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二级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出版社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和使用说明 资金占用科目 资金来源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序号 编号 名称 1 101 固定资产 27 211 专项应收款 2 102 待核销基建支出 28 301 销售费 3 104 长期投资 29 311 利润分配 4 112 纸张及材料 30 401 固定基金 5 124 低值易耗品 31 402 折旧 6 131 委托加工材料 32 403 流动基金 7 141 书刊加工费用 33 411 基建借款 8 142 其他生产 34 421 流动资金借款 9 144 编辑经费 35 431 应付账款 10 145 企业管理费 36 432 应付工资 11 146 其他生产经费 37 439 其他应付款 12 150 预付稿费 38 441 预提费用 13 151 待摊费用 39 442 应计书刊生产费用 14 161 产成品 40 451 应交税金 15 167 期销发出商品 41 452 应交折旧基金 16 171 现金 42 491 待处理财产盘盈 17 172 银行存款 43 501 专用基金 18 181 应收账款 44 521 专用借款 19 186 应弥补亏损 45 531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20 189 其他应收款 46 550 专项应付款 21 190 内部往来 47 551 销售 22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 48 601 利润 23 201 专项存款 49 611 24 202 专项物资 25 203 专项工程支出 26 204 国库券 附 注: 1.长期负债的出版社,可以增设“412长期负债”科目。 2.统一核算的出版总社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印刷厂和发行机构的出版社,可以增设“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基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二级科目)。 3.外购商品数额较多的出版社,可以增设“163外购商品”科目。 4.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出版社,可以增设“111材料采购”科目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5.低值易耗品不多的出版社,“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可以不设。 6.采用增减记账法的出版社,可以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和“443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190内部往来”科目分设为“190内部应收款”和“440内部应付款”两个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4营业外文出”三个科目。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出版社,可根据需要增设“166发出商品”科目。 8.交纳资金占用费的出版社,可以增设“453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社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出版社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出版社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在没有统一规定前,各出版社可自行制订定资产目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出版社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及土地五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指编辑、图书馆、出版、制版和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电梯)和建筑物(如围墙、道路)。生产与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全部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 2.制版、排版及复制设备:指出版社自行制版、排版和复制书刊、录音带等所需的设备。如电子分色机、照相排字机、排字用微电脑、打印机,磁带复制机和生产用空调、去湿机等。 3.编绘设备:指出版社因编辑、图书馆、摄影和绘画工作上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和用具。如情报资料检索设备、照相机、放大机、冲洗机和喷笔等。 4.运输设备:指载人和运输货物用的各种运输工具。 5.管理用具:指办公用具(如电脑、复印机、台式胶印机、打字机等)和生活器具(如生活用空调机)等。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 、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托儿所、食堂、浴室等部门单独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和外单位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新增(调入)尚未使和本社不需用、以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五)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三、出版社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确定的价值记账。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账。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账。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账。 5、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账。 四、出版社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 4.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出版社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借款”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六、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在收到调入单位付来的价款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账面原价)。 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在调出时,借记“固定基金” 科目 (净值)和“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账面原价)。 盘亏的固定资产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账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