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收入分配理论
什么是社会收入分配
你好,传统经济理论中对收入分配分析时所考虑的主要是收入、商品、效用等福利主义概念。而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收入分配的内容之时,考虑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收入或者商品了,自由、权利、能力等非收入和非商品信息。经济学家眼中的收入分配罗尔斯(John Rawls)在涉及收入分配内容的时候强调的是社会基本物品,他认为所有社会基本物品——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但当把这种一般的表述具体化为两个正义原则后,基本自由就被挑选出来被认为是更基本的社会物品,优先于其他的社会基本物品,必须首先得到满足。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财富和收入固然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他们毕竟属于工具性的范畴,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标准是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意味着人们具有选择生产和方式的机会,而且还涉及到这种选择的过程。而这种选择过程又必然与人们的能力相关联。森所提出的能力并不是以个人主观上所感觉到的一种愉悦为基础,而是有关一个人选择集的度量,因此避免了效用比较的问题。另外,能力也不同于罗尔斯的基本物品。罗尔斯把最大最小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基本物品的范围之内。基本物品的定义虽然消除了个人间效用的比较,但同时也放弃了对人们利用这些基本物品的能力差异的关注。森的能力理论就是试图弥补这一点而提出的。他的能力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物品,而且包括这个人使用这些权利和物品的能力。例如,一个双腿残疾的人无论多么富有也不可能自由自在地在没有设置轮椅通道的大街上行走。他虽然拥有了物品,但却没有拥有使用这些物品的能力。罗尔斯要求国家给予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物质方面的支持,但在森看来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即使两个人拥有同样多的物质财富或者收入水平,他们两个人将这种财富或者收入转化成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也不一定相同。因此,国家再分配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给低收入阶层适当的收入方面的照顾,更重要的是为提高他们的能力创造适当的条件,以便使他们最终能够依靠自身的能力,而不是依靠永久的帮助、甚至是连续的施舍来摆脱困境。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所提出的分配原则被经济学家当作分配的一种独立原则所接受,可以说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界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而这种分配原则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便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罗尔斯主义的观点强调,资源的平均分配可能会消除使最有生产力的人努力工作的激励(因为他们实现的财富将被征税拿走)。如果不公平使社会中境况最糟的人境况变好,这种观点容许不公平。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最公平的配置使社会中境况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在罗尔斯看来,政府和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最不利的社会成员,只要有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更好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前景,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差别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补偿原则,这是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要求补偿的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就是这样。罗尔斯认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天赋是一种偶然的因素,因而是不应得的,分配就不能受到天赋的干扰,应当把天赋看成是一种集体资产,在处理天赋差别时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往往是天赋较低者)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当然,罗尔斯的补偿既不是通过一种强制的力量而使所有的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之上,也不是一定要通过剥夺有利者的某种权利来达到,例如,差别原则要求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当有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但如果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的措施来达到,差别原则也是容许的。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框架中,国家的职能和作用比起诺齐克“最弱意义的国家”来说要大的多,国家除了在政治上要充分保障它的人民享有尽量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社会福利、经济效率的考虑,但国家在实现了这一基本目标之后,还应当按照差别原则致力于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这可以从他给政府划分的四个职能部门中看出:(1)配给部门,其职能是保持市场体系的有效竞争性,预防市场权利的盲目性;(2)稳定部门,其职能是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使职业选择和财政调度得到强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3)转让部门,其职能是确定最低受惠值,保证整个社会一定的福利水平;(4)分配部门,其职能是通过税收和调整财产权来维持分配份额的恰当性。阿马蒂亚·森认为主流经济学严重忽略了人类的贫穷和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他们只注重诸如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等粗略的指标,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许多人一贫如洗。因此,我们必须注意社会的底层,而不仅仅是反映多数人生活状况的平均数。在他对各种经济学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处处体现了对社会成员中弱势者的关注。在对主流经济学的批评中,森认为,经济学所关注的应当是活生生的人,由苏格拉底问题(Socratic question)——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所引发的自我反省对现实生活中的人一定会有深刻的影响,但在传统的经济学模型中,人类行为的动机却显得单纯和简单,同情、友善等道德因素均被置于脑后,现代经济学这种“无伦理”(non-ethical)特征与现代经济学在历史渊源上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的事实格格不入。森强调指出,亚当·斯密虽然明确反对限制贸易,但这绝不能说明在他的社会伦理观中是反对援助穷人的政府干预政策的,在森看来,真正的“斯密”主义者对穷困、饥荒等问题绝不是视而不见,而是要想方设法的增加贫困者获得收入的机会,他认为斯密的这种思想对当代政策制定者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在对阿罗不可能定理做出的突破性发展中,森通过提出价值限制定理(Value Restriction Theorem)和把社会福利函数(SWF)拓展为社会决策函数(SDF),使多数规则成为合理的社会决策机制。但是,多数规则作为社会选择规则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即它只适用于像委员会这样依赖个人判断加总进行选择的决策,而不适用于涉及收入分配问题的个人利益加总的社会福利判断。因为委员会决策只要求以某种公平民主的方式对各成员的偏好加以综合,求得某种一致性选择即可,而社会福利判断不仅要对人们的偏好,还要对人们的福利水平、福利得失进行加总,其目的是寻求最优社会福利。而若把多数规则应用于利益加总,就可能得不出有关最优社会福利的正确判断。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西方收入分配理论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上述两大新的特征,对客观认识中国收入分配的历史与现实和制定相关政策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价格把广大农民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转化为城市居民的收入;国家还可以通过计划调拨、统购统销等形式对能源和自然资源在省份之间、地区之间进行强制性地转移。但以上实际上的不平等丝毫也改变不了当时中国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大格局。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不仅在法律上或者名义上是国有的,而且对它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也集中在国家手中。在这种产权基础上,国家是资本收入或剩余的惟一占有者。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通过占有资本获得收入的可能性。这样,劳动便成为个人获得收入的惟一手段,但由于缺乏市场机会,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市场上所实现的价值,而是按照“计划评价”由政府配给的价值。因此,个人收入与他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客观工作成绩并无直接关系。这种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结果在总体上必然是平均主义的。但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中国传统制度中对教育和医疗保障等所实行的平均分配,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对此,阿马蒂亚·森曾经做过精辟的分析。他提出了两种迅速降低死亡率的成功手段。一种是“增长引发”(growth-mediated),另一种是“扶持导致”(support-led)。前者(如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省)通过高速的经济增长来实现。而后者(如改革前的中国大陆、哥斯达黎加、斯里兰卡)则是通过精心策划的医疗保健、义务教育等社会扶助计划项目或者其他社会政策来实现。这些国家虽然没有多少经济增长,但在降低死亡率、提高预期寿命等方面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市场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最基本手段。但市场不能保证出现使效率和公平都满意的结果。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不公平现象,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对此作过精彩的描述:“某些人非常贫穷,然而过错并不在他们本人。某些人非常富有,然而这仅仅是由于运气或继承,而不是由于他们的技术或智慧。因此,按照许多不同的伦理体系(无论是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或世俗的人道主义)的标准,存在于个人需求曲线之后的货币选票的数量未必是公平合理的,甚至是不能容忍的。”,但在谈到导致这种不公平的分配现实时,人们很容易在“市场经济只追求效率”的定式的影响下,把这种不公平归咎于市场失败。但按照阿马蒂亚,森的研究结果,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在达到全面均衡时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这种按照效用衡量的效率也能够按照个人自由来衡量。也就是说,效率结果完全可以从效用范畴转换为个人自由范畴,这种自由,不仅仅指选择商品组合的自由,而且还指从事各种功能性活动的可行能力。这样一来,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一些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在内的问题也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市场在解决非效率问题方面的无能,阿马蒂亚·森特别强调了社会中强势群体利用信息优势和缺乏法律规范约束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中国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尚不规范,法律和一般性行为规则还不健全,在市场、法律和政府面前,强势集团和弱势集团的处境、力量存在巨大差异。仅就收入来说,弱势者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一方,不仅收入低,收入来源单一,而且即便是微薄的应得收入往往也被拖欠、被缩水。而强势者不仅收入高,收入来源多样,而且灰色收入、乃至腐败收入也常常是他们的囊中之物。不仅如此,由于灰色收入和腐败收入主要是通过地下交易获得,并不进入正常的国民收入账户,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政府通过税收来矫正市场分配结果,对于这种收入根本无效,反而有可能使那些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较高收入的劳动者的积极性遭受打击。如果是这样的话,税收政策不仅解决不了收入分化问题,而且还有可能是对效率的一种打击。正像有的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即使是在最为精心设计的西方福利国家中,大街上仍然有乞丐存在;而在东亚的一些新兴工业国家中,并未花很大精力去实施再分配政策,但它们却有一种相当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当然,政府在实现公平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不能否定的,但这种作用不是压制市场,而是让市场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现代经济学理论不仅证明了竞争性市场可以实现效率,同样也证明了市场发挥作用的整体成就非常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因此,对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来说,我觉得政府在决策民主性、政策连续性、信息透明性等方面应当多作一些文章,人们(尤其是政府官员)往往热衷于经济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包括政治环境在内的社会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却很容易被忽略。【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请设为好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