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市政府60号令是我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主要是针对商品房、住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大类房的办证难问题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 (1)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 (2)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3)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 (4)四至界址、界线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 (5)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 (6)购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 (7)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 (8)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己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己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