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北方狼,能明确地回答到底是定哪罪么?使用暴力聚众阻碍解救被收
使用暴力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到底是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使用暴力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应该是定为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但在量刑时比照妨害公务罪(三年)。 但若有“聚众”,之首犯,则不是按前款,而是依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处(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