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完善发展
给你一点资料参考: 中国目前还没有实现宪政,关键是没有一套违宪审查制度。   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及统一的宪法秩序,各国均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政治理念,特别是独有的政治体制,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体制。大体而言,世界上有四种类型的违宪审查体制,即(1)司法审查制。由普通法院在审理个案过程中,对作为该个案审理依据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若法院认为该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宪,在所审理的个案中拒绝适用。这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2)宪法法院审查制。这种类型以德国为代表。(3)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这种类型以法国为代表。(4)代表机关审查制。由作为代表机关的“议会”、“最高苏维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违宪。这种类型在19世纪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20世纪以后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    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以后的历部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均为代表机关审查制。(注:其中,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对违宪审查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因此,我国确立的实际上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现行宪法仍然保留了这一体制,但与前两部宪法相比较,具体内容有所发展:(1)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总的原则。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增加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现行宪法在原规定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实施。(3)增加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在现行宪法上,全国人大之下成立了若干委员会,包括专门委员会和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性调查委员会,并规定这些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体制,虽然在内容上与以前相比较,有很大发展,但是,从操作性上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注: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宣布过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而无效。只是在1990年香港基本法和1994年澳门基本法通过的同时,宣布这两个基本法符合宪法。)其中,两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1)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担负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其职权有21项之多,同时,在一定意义上说,其也属非常设机构。(注: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9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会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于多数常委会委员实际是兼职的,常委会会议的会期不可能很长。正团为如此,又成立委员长会议的形式来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实际上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精力和时间来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2)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在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下,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实施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因此,各国相应地建立了具体的实施违宪审查的程序。在司法审查制下,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实施违宪审查,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违宪审查。代表机关审查制下,代表机关的主要职权是行使立法权和对其他机关的监督权,从理论上说,在没有专门违宪审查程序的情况下,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违宪审查与立法、违宪审查与一般地行使监督权,存在很大的差异,完全依照立法程序进行违宪审查,使违宪审查的启动、基本原则、审查及具体决定的内容等,实际上存在空白。    立法法在我国现行违宪审查体制下,从以下若干方面作了完善:(1)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国家立法权,立法法对法律保留的范围和事项作了具体规定。(3)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部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作了具体规定。(4)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部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作了具体规定。(5)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专门规定。总之,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程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