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和税务有奖活动题目-税收筹划方面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
A公司为一大型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受托代销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 A公司对其代销的商品按委托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分为两类:委托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联营合同;委托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代销合同。对签订联营合同的代销商品视同自营商品进行核算、纳税;对签订代销合同的代销商品,采取就本公司增值部分(即售价减去委托方收取价款的差额或本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核算方法。 A公司受托为某企业代销商品一批,售价为23.4万元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代销行为属视同行为,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A公司会计的处理存在错误:一是将增值额与视同销售两个概念混为一体;二是由于概念不清,导致税款计算错误。    3、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应按委托方规定的售价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 贷:代销商品款 234000 在受托代销商品销售后,应先将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据此计算应交增值税,然后进行会计处理: 不含税销售额=234000/(1 +17%)=2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向某企业开具销售清单,收到某企业开来普通发票时,作如下处理: 借:代销商品款 234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34000 如果某企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作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账款 34000 某企业开具不同发票对A公司会计处理的不同点仅在于:如果M企业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故不交纳增值税,因此应将全部销售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款)扣除手续费收入后全数返给某企业;如果某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率为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不仅要按17%或者11%(或)13%交纳增值税,还应交纳与增值税相的城建税和费附加,所以A公司应从应付账款 (不含税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和将余额付给某企业。其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及附加仍由某企业负担(由于增值税已从某企业商品收入中分离,某企业得到的只是扣除增值税和手续费后的商品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