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的帮助!!!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个私企工作4年了,单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个私企工作4年了,单位一直也没为我缴纳五险一金,也没签订过劳动合同,只是每月支付给我100元让我自己缴。2008年10月单位同我签订了一份有不合法条款的劳动合同(不承诺也不给缴纳五险一金,自己手上也没有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 我现在的问题是: 1、根据我的情况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什么时候?2008 年1月1日还是我提起仲裁开始?超过仲裁时效怎么办? 2、如果我因为劳动合同不承诺给我交保险而
1、劳动仲裁的时效始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从理论上讲,私企从你参加工作之日起就不为你缴纳社会,你最迟应该在发放第一个月工资时知道此事,也即争议发生之时。2008年10月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继续不承诺缴纳五险一金,既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又可看做私企违法行为的延续,对问题的解决并不重要关键是如何争取在提出劳动仲裁后,如何使自己能够争取的利益最大化。 2、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所以,你可以以私企不为你缴纳社会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私企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且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3、虽然私企是在2008年10月才与你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你此前的工作经历与私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经济补偿(不是赔偿)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 4、完全可能出现你想象的情况,私企有权在合同到期时不再与你续签靠劳动合同,虽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私企只需向你支付08-09年间的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即可。 5、私企是否给你缴纳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30日的五险一金,都不影响私企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那时的主动权在私企,你当然就被动了。 6、如果合同期内你怀孕了,合同到期后私企未必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按照相关规定,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7、在你未怀孕的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任意时候,以私企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私企的劳动合同,要求私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8、既然你还那么在意这份工作,那就在合同到期前怀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