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理解“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是否正确?国税发〔2009?
我这样理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是否正确? 国税发〔2009〕88号(发布时间二○○九年五月四日)这样界定税前扣除时间:(原文)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于是我想,其实这对企业是利好,就是说:以前年度因为各种原因漏报的报废固
你的理解是对的,这个文件对企业来说,确实是一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