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吗。恳请专业人士回答我们是4。21离婚的。
我们是4。21离婚的。当时只就财产问题明确。没有对小朋友的抚养权.抚养费明确. 所以.明天又补充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明确了抚养权.抚养费.两方签字.按手印.还有两名持证律师当见证人签字. 律师说:这个和原因的离婚协议有同等效应 但是.今天我拿这个补充协议去民政局.工作人员说:这个没有法律效应.照他说的.要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法律效应 法律到底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具体规定.请指教. 因为就这一问题.律师和民政局都是从事法律的.我真不知道怎么办了
离婚协议是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且最终以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的确认,从而宣告夫妻关系解除的。所以你提出了一个很怪的问题,即你们4月21日的离婚是通过的什么法律程序? 1、如果你们是于4月21日协议离婚的,且经过了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的确认。那么,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受理并确认了你们的离婚,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因为你们的离婚“只就财产问题明确。没有对小朋友的抚养权.抚养费明确。” 2、而如果你们只是双方达成了离婚意向,但只明确了财产分割而没有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多少及支付做出约定,最主要的是并没有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确认,则你们“4.21离婚”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事后对“小朋友的抚养权、抚养费”等达成的协议,虽然还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可以认为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但这种补充仍然属于公民之间的行为,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该问题并不是经过公证处公证就可以解决的,未经必须的法律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尚且是问题,更何况子女抚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