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了上诉理由?二审开庭后,如果又想了当初交的上述状中没有写的理
二审开庭后,如果又想了当初交的上述状中没有写的理由,在辩论时,还可不可以陈述呢? 为什么?
这不是“答辩意见”,因为,作出二审“答辩”的应该是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 其实你遗留的应该是上诉的“事实”或称“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所以,你这遗漏有可能影响到二审对此案的处理程序。 如果你是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那么,二审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你就有机会在重审时补充了。 但如果你写进去的只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遗漏的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就有可能直接依依法改判,而不开庭,那么,你再等开庭时补充,就可能会耽误掉!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是在二审法院调查、询问、核实时,就提出补充。 一:就是在上诉状中,陈述自已为什么要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的理由,这个称什么?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在上诉状中没写的理由(就是上述的一),之后又想起的,开庭时陈述有没有效力,为什么? 这在前边说过,有可能因此遗漏影响被,导致被驳回或不开庭的径行判决,你就没有这“开庭时陈述”的机会了。所以,你应该是在二审法院调查、询问、核实时,就提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