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
村民甲(18 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 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 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 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 元。丙、丁的 损失应由谁赔偿?
这是一个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问题,从题干中可以看出不是野生动物,也不是人工饲养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情况,而是人工饲养的动物.因此,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责任.题中的村民甲(18 周岁),已经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的行为,会导致狗伤人的可能,却 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 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 元的结果。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丁因狗受到伤害的结果,应由甲承担对丙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