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在诉状内将自己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受?
,原告在诉状内将自己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并向第三人发了传票,是否属于程序瑕疵?什么后果? 因为第三人只能是自己主动要求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不能由原告在起诉时列入的。
根据题干,可以推断出你所说的第三人,在理论上被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你的问题,试分析之: 首先,程序完全符合诉讼法规定,瑕疵无从谈起。 关键是如何理解“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问题。实践中,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法院依据诉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外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基于程序正义之需要,为确保案外人合法权益,通知其参加诉讼。你所提及的问题,当属第一种情形。 其次,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通知你参加诉讼,有利有弊,利的一面,你可在诉讼中主张权益或提出抗辩,也有不利的一面,也许你会成为原诉的最终责任承担者。 建议你认真参加诉讼,积极准备,筹划抗辩理由。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