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第一项丧失新颖性怎么办?我朋友有一项实用新型
我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证书已经下发,但现在发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在书写方面可能犯了一个错误:把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密不可分的技术分开在权利要求一和要求四两处来写,但现在发现,权利要求一所提的技术已经在先公开过,他的技术新颖性恰恰在于权利要求四所提的技术,这里弥补了权利要求一所提技术的缺陷。据说在权利要求书里面,权利要求一是最重要的,请问现在这项专利还有效吗?权利要求四能不能单独起到保护作用(如果缺了权利要求四的技术是造不出该产品的。)? 另:该专利在说明书里还是将制造产品的两个技术特征写得很清楚而且紧密
由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际审查,所以你说的问题如果没有发生专利纠纷,很可能一直都不会出现你担心的无效的情况。 如果真的发生了呢?首先要知道,权利要求要设置多个的原因是为了层层保护专利,正常情况下,权利要求1范围最宽,其他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在权利要求1丧失新颖性被无效的情况下,余下的权利要求还是可以保护专利的,但是保护的范围就缩小了。 在这个案件中,说明书里面的说明对权利要求的范围没有影响,保护范围一般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继续探讨。 请注明是专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