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关系的有关问题我有个朋友05年离婚的,男的,当时协议离婚
我有个朋友05年离婚的,男的,当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是孩子归女方,房子以后归孩子,暂时是由女方带着孩子居住的,所有财产均归女方,并且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男方工资的30%作为费,然后公正后离婚了,07年,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因为当时两人尝试复婚,发现无法生活以后分开,所以当时又签下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孩子归男方,房子归女方,这份协议没有经过公正,且是在他们离婚以后的协议,请问,第二份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在道德上认为女方没有真正的爱孩子,而是为了财产呢?另外,如果男方以后有了自己的婚
公证法律文书效力大于未公证法律文书,事实上离婚时对财产及子女已经达成一致,并做了相关公证文书,在07年双方所签订的新协议,对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做了一定的更改,因为该文书法律效力不及公证文书,因此不能认定为对以上公证文书的当然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