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提前赎回如何办理?
发债机构应于赎回前91天以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赎回计划,同时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集持有人赎回申请书。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持有人反馈的赎回申请和发债机构计划赎回总额核定赎回数额。当申请赎回总额不超过计划赎回总额时,按申请额足额进行赎回;当申请赎回总额大于计划赎回总额时,按申请总额与计划总额之比等比例地进行赎回。中央结算公司相应编制特种金融债券赎回名册通知发债机构。 赎回资金支付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发债机构应于赎回资金支付期限之前三个工作日将赎回资金拨入中央结算公司帐户,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此项资金后按赎回名册向持有人支付,并出具新的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 发债机构对未赎回的债券,到期应按其他方式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