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我是一名汽车4S店的服务顾问,2008年8
我是一名4S店的服务顾问,2008年8月29日晚在公司小会上因一句"晚上没班车"而被新来的老总开除了,因为那几个月天天晚上加班超过2个小时没加班费,出入不方便,我也不是刻意去顶撞谁,就因这一句话被开除了,我和公司是签了3年合同的,也签过培训合同,今天是发工资的日子,我问了公司行政部,说我的事情还在处理,要扣工作服啊,培训费拉什么的,工资估计扣得差不多了,我想请教下大家我该怎么做?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你没听说过“新官上任三把火”么?这新把你当靶子了。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是必须支付加班费的,你如果以此为由正面提出也是有理的,那么,你委婉地拒绝加班则更不为过,单位以此为由开除你显然是理由不正当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你可以主张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同时,你还可以请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而由于单位的开除理由不正当,过错在单位而不是你,你有理由不支付培训费。至于工作服,还给他是可以的,以此为由扣工资则是非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如果单位扣押你的工资或加班费或拒不支付补偿,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上劳动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