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请问, 以上内容中,所说的奖金,如果前12个月内,刚好有年终奖在内,那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包括所年终奖所得计入总和算12个月的平均?作为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来算?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应纳入年收入范畴,作为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