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人,我丈夫是台湾人,我们的第一个小孩以报上海户口第二个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