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关于房屋赁租的法律问题.房主已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承租人在?
问个关于房屋赁租的问题. 房主已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承租人在知道房子被抵押的情况下承租.在承租期限内,房主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银行作出以不动产抵押进行拍卖决定.请问银行有权对房子进行拍卖吗?承租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房屋赁租的问题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房主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是一个法律关系,即贷款合同是主合同,(主法律关系)抵押合同是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从法律关系)而借款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又是一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银行和承租人。 第一个法律关系中的从法律关系。即对债权的抵押担保是否成立且生效是银行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的关键。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都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在第二法律关系中,要看第一法律关系中的从法律关系是否依法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的抵押登记,如果该抵押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银行当然就没有取得抵押物权。此时承租人可依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对抗银行的债权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一法律关系中的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的抵押登记,那么,作为第二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只能对自己在明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先决条件下而继续承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当然,银行在实现抵押物权时,承租人也可以参加拍卖程序中的竞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