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拒绝前妻这样探望女儿吗?我和前妻去年协议离婚,三岁的女儿因
我和前妻去年协议,三岁的女儿因为长期跟爷爷奶奶,所以也由我抚养。今年年初,前妻来看了一次女儿,在我家住了一天,最近她又来看了一次,由女儿的姑姑晚上带到广场去见了面,前妻不满意,我又带女儿在一个蛋糕店见了一次面,前妻的意思是要求她能跟女儿相处一段时间,听她意思就是一两天,我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我已经结婚,女儿已经认了现在的后妈,她已经不认识生妈了,我跟前妻说了,女儿成人之前不应该知道这件事,这样对她成长有好处,可是如果让前妻每年都这样亲密接触女儿,女儿很快就会明白怎么回事,所以我决定今后前妻要看女儿只能在旁
你好,你的讲述不是很清楚,想知道你的离婚协议是怎样写的?通过了法院公证判决没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是这样规定的,具体的要看你的协议书是怎样写的,是否有详细的探视权解析,我也同意你所说的那样的意见,最好是为了孩子的今后和将来,不要过于亲近与她母亲,等孩子大一点再给她讲明她的身世,我想这样做比较好,或者你和你前期商量,以什么姑姑,阿姨之类的角色出现也是可以的啊,但不能对孩子讲述她的身世。具体的你看看婚姻法的具体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决定,但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