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难问题有一处房产,1952年由人民政府发给房产土地所有证,
有一处房产,1952年由人民政府发给房产土地所有证,上面写五个个共有这房产者名字,随年代流逝,现这房产除死亡和自愿放弃者外,剩下兄弟两人共有,但弟因怀有不良意图,不愿分产拆户,为此兄诉诸法院。不料此恶弟为达到他个人目的,竟巧妙设计伪造这房产已亡故的所有者之一的海外亲属(也已亡故),诉诸法院,状告这两兄弟(被告)霸占他的房产份额。此人实已死亡,自然不能出庭,但请一律师代理,并且伪造有海外的居住地点,身份证明等,法院如果信以为真,就是冤假错案了。不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何策略应对,上有何规定可保护被告不受冤屈和
涉外诉讼程序较复杂:1、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出具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或签证机关证明。你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1、此弟以房产所有者之一的海外亲属名义诉诸法院之前应当取得由经所在国公证机关或签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才能立案。2、出庭的继承人应当出具由经所在国公证机关或签证机关证明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此案的诉讼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