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会不会因为企业的兼并而混同消灭呢请问下题答案是什么,为
请问下题答案是什么,为什么? 15、甲向乙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同意北方狼的答案:A、C。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另《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上面可以看出,我国严格遵从担保物权的附从性,即当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进而在前顺序的抵押权消灭时,后顺序的抵押权在实现时即可依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自然取代前顺序的抵押权的位置,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