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是江苏的公务员,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单位依据江苏省人?
我一个朋友是江苏的公务员,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单位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予以辞退. 苏人通[2004]237号文的依据是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文.).但这两份文均未提及判缓刑辞退问题. 但是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
估计你已经看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里面确实没有规定被判缓刑预以辞退的规定,但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由于是行政上的人事争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你朋友有权提出复核申请或申诉, 即“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