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的规定符合劳动法吗?我在一个工厂里上班,厂里规定试用期10天
我在一个工厂里上班,厂里规定试用期10天,聘用者在入厂6个月之内不许辞职,厂里在10月份以后就不接受辞职信了,而且还压一个月的工资,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签任何合同,就连都没有买,我不想做了,可是辞职信在10月份之前给他他说不行,现在又不接受辞职,到劳动局去投诉,因为老板有人在哪里,也投诉不了该厂,请问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请问你是哪里的? 你们厂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压一个月工资”属于未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你们厂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不签任何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你有权自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3、关于劳动者辞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试用期后提前30通知即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立即辞职,你们单位规定“聘用者在入厂6个月之内不许辞职”是严重违法的; 4、对你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不管,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