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35岁)的父亲与2004年再婚,婚后买得改制公房一套,其继?
张某(35岁)的父亲与2004年再婚,婚后买得改制公房一套,其继母和张某达成一个协议,就是在其父去世后,张某放弃继承份额,并经。现在,其父去世,继母要求张某无条件协助办理更名,现在房价已经大涨。张某不想放弃所属继承份额,其继母将其诉至法院,并拿出当初购房(公房买产权)时自己对外借贷的欠条(此证据无法考证是否真实及是否用在购房上),请问张某该怎么办?
你的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根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分割前做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有严格的时间段的,在此之前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该公证的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是【当然无效】的。 此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后才转为继承权。我认为期待继承权不可以处分,只有转为既得权是才可以进行处分。 针对其继母拿出的欠条,如果数额较大且存在争议,那么可以申请对该欠条出具的时间(考虑为诉讼需要而补写)进行司法鉴定。 这个案件的两个当事人是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人进行诉讼的。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