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援助和代写诉状我于,2001年10月8日进入济南市一24
我于,2001年10月8日进入济南市一24人的事业单位任工作至2008年9月26日。因单位改制我们5名合同制驾驶员在没有接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辞退。单位仅多发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与该事业单位存在有近七年的劳动事实关系。中途在2004年3月18日签订过一年的劳动合同,日期是(2004年3月1日起到2005年2月28日至)。期满后在没有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在此单位工作至2007年9月27日,被告知要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日期是(2007年9月27日至2008年9月26日)。我没签,是其他同事
我与楼上的观点有所不同。 我的看法是:单位应该按照七年的工龄(最多减去2004至2005那一年)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很简单,在2007至2008的合同中楼主你没有签字,自然是视为不同意签订此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续存至今则只能视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现在,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事实劳动合同的期限予以经济补偿。 对值班、加班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论证。比如,如果是在春节、国庆、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劳动,则无论是值班还是加班,都是要按三倍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的。